亮點一:
法律規范的對象是人為噪聲,不是自然環境噪聲。在“超標+擾民”基礎上,將“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產生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均界定為噪聲污染。如城市軌道交通、機動車“炸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飼養寵物、餐飲等噪聲擾民行為。
亮點二: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制定和完善噪聲污染防治相關標準,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地方噪聲排放標準,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劃定本行政區域各類聲環境質量標準的適用區域。
亮點三:
對相關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防止、減輕噪聲污染;根據相關標準,合理劃定建筑物與交通干線等的防噪聲距離;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對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設備規定噪聲限值。
亮點四:
一是將噪聲污染防治目標完成情況納入政府考評。
二是對噪聲污染問題突出、群眾反映強烈的地區實施約談。
三是交通運行排放噪聲造成嚴重污染的,開展調查評估和責任認定,并制定治理方案。
四是未達到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的區域要編制聲環境質量改進規劃及其實施方案并向社會公開。
亮點五:
對工業噪聲,增加了排污許可管理和自行監測制度。
對于建筑施工噪聲,要求將噪聲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落實自動監測,除生產工藝要求或者其他特別需要外,禁止夜間施工。對于交通運輸噪聲,基礎設施選址和工程技術規范符合噪聲污染防治要求。
對于社會生活噪聲,鼓勵培養減少噪聲產生的良好習慣,防范鄰里噪聲污染和室內裝修噪聲,鼓勵創建寧靜區域。
亮點六:
一是廣場舞噪聲擾民,對個人可以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是機動車轟鳴“炸街”擾民,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有關道路交通的法律法規處罰。
三是禁止酒吧等商業場所噪聲擾民,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